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規范運輸作業,保證公司物資運輸安全,降低公司運輸成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運作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公司運輸部的所有工作人員、公司涉及運輸作業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安全管理相關人員均需遵守本制度。
第3條 本制度所稱運輸均由運輸部統一負責,運輸內容包括以下5個方面。
1.從公司下屬工廠的倉庫到各地配送中心或大客戶的長途產成品直運運輸。
2.各地配送中心之間的產品調撥運輸。
3.從供應商處提取原材料、設備、備件、包裝材料、工具、耗材、辦公用品等物資到工廠倉庫的運輸。
4.從港口、碼頭接收物資到倉庫的運輸。
5.工廠生產車間到倉庫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運輸。
6.從各配送中心到工廠的不合格品回收運輸。
第4條 本制度所稱危險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資。危險物資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第5條 本制度所稱接運人員是指汽車司機、裝卸員、押運員、入庫管理員;運輸人員是指汽車司機和押運員;收貨單位包括公司的區域配送中心、倉庫直接送達的客戶、聯運中的中轉方。
第2章 運輸準備和調度
第6條 采購部、倉儲部、生產部、銷售部、配送中心要進行物資運輸,需提前2個工作日聯系運輸部調度員,并協助運輸部進行作業計劃。
第7條 運輸部接到貨運通知和登記后,調度員要嚴明各種運輸單據,及時安排車輛進行運輸。
第8條 調度員應當對下圖所列的4類情況非常熟悉。
第9條 運輸主管和調度員根據貨運任務以及物資規格、數量、運輸要求等合理規劃線路,安排車輛、司機、押運人員。
第10條 調度員不得派人情車和關系車,不得推諉延誤派車,不得甩派。否則,所造成的物資供應短缺等情況,概由調度員負責。
第11條 如遇車輛緊張或任務增多時,調度員應當保證倉庫和配送中心的緊需物資、重點物資、大宗物資以及大客戶物資的運輸,其次按照運輸業務的輕重緩急安排運輸,確保公司生產和銷售正常運營。
第12條 公司車輛不能滿足任務需求時,可安排社會車輛或者尋找第三方物流進行運輸,但必須注意滿足安全、準時等要求。
第13條 如有長、大、重、超高物資,調度員需要提前按照規定向始發地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由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式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14條 調度員在分配車輛和運輸人員時,應當注意長途運輸應派兩名司機輪換開車,以免因疲勞駕駛造成安全事故。
第15條 安排好運輸的車輛和司機等之后,調度員需要填寫《運輸派車通知單》,通知單的具體形式和內容可以參考下表中的示例。
運輸派車通知單
第16條 司機和押運人員接到運輸任務后,應當及時作好出車準備。
1.司機需及時檢查車輛情況,及時排除車輛故障。
2.長途司機和押運人員需提前調整、安排好私人事務,方便出車。
第3章 接運管理
第17條 在供應商不安排送貨時,相關部門應當通知運輸部接運物資。確定接運后,運輸部應當與倉儲部、銷售部一起,與供應商協商確定合適、經濟的接運方式:到車站、碼頭提貨,到供應商處提貨,專用線到貨接運。
第18條 公司內部產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物資的長距離運轉工作或者大件物資的搬運工作,也需要運輸部進行接運。物資的收貨和發貨部門均應提前作好計劃,提前通知運輸部進行接貨或送貨。
第19條 接運時,接運人員應進行卸車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按運輸單據查對箱號和貨號。
2.對施封袋、苫墊、鉛封等進行檢查。
第20條 單據和外包裝確認無誤后,接運人員應當拆箱對物資進行檢驗。特別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對特殊貴重物資應當逐個檢驗。
2.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是否有拆包或者破損痕跡。
第21條 接運人員確認物資無誤后,方可進行裝貨工作,不得先裝貨,后查驗。
第22條 接運人員和承運商或供應商辦理物資交接手續時,具體操作方式如下表所示。
手續交接辦理方式示意表
第23條 接運時,接運人員應做好現場交接工作,同時保留經雙方簽字的驗收記錄。
第24條 接運工作完成后,押運員應當將做好的物資接運記錄交調度員存檔。
第4章 發運管理
第25條 發運運輸包括以下4種情況的運輸。
1.從工廠倉庫到各地配送中心的運輸。
2.從工廠倉庫直接運送批量物資到客戶手中的運輸。
3.從倉庫到空海運港口辦理托運的運輸。
4.從倉庫運到第三方物流等中轉方處的運輸。
第26條 當配送中心需要從工廠倉庫調撥物資時,應提前作好調撥計劃送達倉儲部,由倉儲部安排出庫物資,并通知運輸部運貨。
第27條 客戶訂單下達,且為由倉儲部直接送達客戶或運往空海運港口進行轉運的,應由倉儲部備貨,并提前通知運輸部運貨。
第28條 對于長途運輸物資和貴重物資,應當予以辦理保險。辦理保險的時候要選擇合適的險種,交代清楚賠付的范圍,并按要求清晰地填寫保單。
第29條 運輸部裝卸員、押運員應協助倉儲部出庫管理員進行備貨、理貨和清點活動。
第30條 押運員、裝卸員要對備好的物資進行復核,根據提貨單仔細地檢驗貨別、品名、規格、數量、印鑒等,發現問題立刻和有關部門聯系。
第31條 查驗無誤后方可由出庫管理員、押運員協助裝卸員進行裝貨作業。
第32條 物資發運后,應立刻向客戶、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等收貨單位通報到站時間、車號、件數、重量,以便做好接收物資的準備或者銜接工作。
第5章 裝卸作業管理
第33條 裝卸員工作前須合理穿戴防護用品,并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
第34條 裝卸時應做到輕裝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捆扎牢固。
第35條 人工搬運、裝卸物件應視物件輕重配備人員。當多人搬運同一物件時,要有專人指揮,并保持一定間隔、一律順肩、步調一致。
第36條 堆放物件不可歪斜